韦 州 中 学
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现象,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教师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任何教学活动,或以学生家长自愿的名义组织任何教学活动。
二、禁止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三、禁止教师利用所教学科的不同,联合组成班子,在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家教。
四、禁止教师到学生家中开展课业辅导或各种文化艺术培训并收受家长钱物。
五、禁止教师利用工作便利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并参与有偿教学或管理。
六、违规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教师违规违纪从事有偿家教,被学校查实的,学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清退违规所得,同时责成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发半年全部绩效工资,不得申报和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评优评先,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学校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在岗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教育局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3、因举办有偿家教,造成学生意外伤害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责任全部由教师个人承担。
学校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和“补课”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照本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韦 州 中 学
2014年 9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