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 州 中 学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实施依法治校,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杜绝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教职工应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爱心培育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与行为。
二、加强课堂教育管理。教师应采用表扬、鼓励、正面引导的方法做好组织教育,严禁长时间(整节课)罚站和离开座位站立的现象。
三、教育学生要耐心、细致,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法教育学生;教师无权随意命令学生离开教室,停止上课,有事确需停止上课者,须立即报教导处批准后才能执行。
四、教育学生时,语言文明,不准讽刺、挖苦的语言;遇事必须冷静,等事态平静后,再妥善处理,严禁教师动手(脚)体罚学生,赞成学生身体伤害。
五、加强作业批改管理,做好中差生的思想教育和补课辅导工作,可适当增加订正性作业,不得用罚抄、罚做(如几十遍,上百遍)的形式来强化作业。
六、如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经查证属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
1、体罚学生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按相关考核制度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班主任同时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出走,由体罚者负责自费寻找,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3、凡体罚学生者,情节较重,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不得评先、评优、评职称,
4、体罚学生屡教不改者,学校给予解聘处理。
2014年9月15日